近年来,随着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,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,驻场运维作为一种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方式被广泛采用。然而,个别单位借驻场运维之名行变相用工之实,将本应通过正规人事渠道解决的人员需求包装成"服务外包"规避管理,不仅造成财政资金不当使用,更扰乱了正常的人事用工秩序。厘清驻场运维与变相用工的边界,严守"买服务不买人"的准则,已成为亟需正视的现实课题。
驻场运维服务的定义与本质
驻场运维服务,是指信息化系统建设或运维服务提供商,指派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专职技术人员,在用户单位指定的办公场所,于规定的工作时段或保障周期内,提供常态化、即时性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服务的行为。
其核心要义在于:合同标的是"事"(即服务成果),而非"人"(即劳动力)。本质特征有三:
一是现场性,服务人员在用户指定场所提供面对面技术保障;
二是专业性,服务人员须具备相应技术资质,服务内容严格限定于信息系统运维范畴;
三是服务成果导向,服务价值以系统稳定运行、故障及时排除等可量化成果来体现。
服务内容主要包括:系统日常巡检、故障排查与修复、数据备份与恢复、用户操作指导、权限配置、网络安全防护配合等技术性工作。凡超出上述范围的事务,均不属于驻场运维的应有之义。
异化为变相用工的主要表现
驻场运维与变相用工有着明确界限,但实践中一些单位通过种种手段模糊这一界限,主要表现为:
(一)以"服务外包"之名行"劳务派遣"之实
个别单位在采购文件中变相设定人员招聘条件,要求驻场人员具备特定学历、年龄、工作年限,甚至指定具体人选,借服务采购之名完成人员聘用。
(二)服务人员从事非技术性行政事务
驻场人员被安排承担文件收发、资料整理、后勤接待等辅助性行政工作,实质上是在弥补部门人手不足,偏离了运维服务的专业定位。
(三)管理控制权发生实质性转移
驻场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,由用工单位负责考勤、下达工作指令、实施奖惩,服务提供商仅承担工资发放等事务性职能,丧失了对人员的实质性管理控制权。
(四)费用按人头结算而非按服务成果结算
服务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派驻人数而非实际完成的服务工作量,与"买服务"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。
上述做法严重违反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2号)第十条关于"不得将人员招、聘用、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"的规定,亦违反财综〔2023〕12号文关于"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"的明确要求,务必高度重视,坚决纠正。
合理要求驻场运维的情形
驻场运维并非信息系统运维的常规方式,仅应在特定必要情形下审慎采用,须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:
第一,集约化需要。涉及多套信息系统的综合运维,经科学核算,采用驻场运维更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,可以申请。
第二,安全刚需。涉及核心敏感数据的系统,一旦出现故障可能造成重大信息安全风险,驻场运维能够实现即时响应和快速处置的,可以申请。
第三,业务刚需。涉及政务服务大厅、医保结算、公共安全等及时性要求极高的不间断业务,或用户覆盖多家委办局、系统中断直接影响民生服务或政府履职的,可以申请。
凡申请驻场运维的,必须执行必要性审查制度,由申报单位提供驻场服务必要性报告并充分论证。必要性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,期满后如需继续驻场,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。
驻场运维费用的科学计取
驻场运维费用计取应遵循科学、合理、规范原则,核心公式为:
驻场服务费=服务人工成本×驻场人员人数×驻场时长
具体执行中须把握以下要点:
驻场人员人数和驻场时长须遵循"最小必要"原则设计,以满足运维保障需求为限,不得随意扩大规模。仅在特定时期需要驻场服务的,驻场时长应严格限定于该特定时期内,不得将临时性需求常规化。
费用结算应以服务成果为导向,按实际服务工作量计算。人月投入须有明确工作内容作为计算依据,不得在无明确工作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提出驻场人员数量要求。采用常规远程运维方式即可满足需求的软硬件系统,不得重复申报驻场运维。多人轮流驻场且不同时在工作现场的,按一人计算费用,杜绝虚增人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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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场运维服务验收注意事项取
驻场运维服务验收是确保服务质量、防止变相用工的关键环节,须严格执行"定人、定岗、定对象"的管理要求。
服务期内,驻场人员须专职从事本项目运维工作,不得兼任服务提供商的其他项目工作,不得将服务权限转交他人。驻场人员须在用户单位指定物理场所开展工作,接受日常考勤管理,但考勤目的是保障服务连续性和及时性,而非建立用工管理关系。
服务评价应以服务质量为导向,重点考核SLA指标达标率、系统正常运行率、故障响应及时性、问题解决有效率等关键绩效指标,可适当参考满意度调查等过程性指标作为辅助,但不得作为唯一考核标准。
此外,如发生系统关停、业务模式变更等导致不再满足驻场运维准入条件的情形,原审查意见自动失效,有关单位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按规定调整服务方式。
驻场运维服务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手段,但绝非规避人事管理规定的"变通渠道"。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"买服务不买人"的底线意识,严格区分合规驻场运维与变相用工——看合同标的是"事"还是"人"、看管理权归属于谁、看费用按何标准结算。唯有守住边界、规范运行,驻场运维才能回归专业本质,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。对借驻场运维之名行变相用工之实的,一经发现须严肃追责,绝不姑息。